[討論] 時薪人員與資方合約問題

作者: LYjl (Q安)   2018-03-24 11:53:16
大家好,有一件事情有些疑惑,想請教大家。
個人於3月初到一餐廳兼職,因為本身有身心問題,加上不適應該工作環境,於3/21提前跟老闆提出離職。
但老闆以簽訂的員工合約為由,說明一定要在排班前10片提出,意即法令規定10天前的預告日。
可是勞基法第15條中,準用第16條之規定,是需要滿三個月,且未滿一年,勞方才有預告之義務。
所以不曉得合約這一條內容是否有違法的情形?
再者,員工守則合約中提到,若無10天前預告,均視為曠職。
曠職一日,扣除兩日薪;曠職三日以上,需簽署自行離職書。
我有打去勞工局詢問,單位說明該條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故無效。
但我在勞基法有看到另外一條條文說,若是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則不在此限。
所以我對以下幾點有點疑惑:
1. 從3月1日開始工作到3月21日,並不滿一個月,但資方要求需在10天前提離職,否則視為曠職,是否合理?
2. 曠職一日扣兩日薪資,明顯與勞基法衝突,但有簽署員工守則合約,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再請專業的朋友,協助解答,謝謝。
作者: ccuno (UNO)   2018-03-24 12:23:00
勞工局都說違反勞基法了
作者: pen00101 (天之風)   2018-03-24 12:24:00
照勞工局所說的
作者: SaltC (真理守護者)   2018-03-24 12:26:00
何不請勞工局的人幫你解決呢?相信他們能讓資方自律的
作者: kaur (人生就是如此短暫)   2018-03-24 12:39:00
如出發點只是想用曠職來刁你的薪資,我認為這樣子前提是不合法,主要是曠職是什麼都沒告知而無故沒上班的定義如他們對你態度很強硬,你可以請出勞工局更硬來迎戰你可以偷偷錄音他們他們知道你提前告知離職的日子等等
作者: uke28 (會飛的貓)   2018-03-24 22:46:00
勞工局最大
作者: RyanHD (東尼老木)   2018-03-25 00:44:00
認真照勞基法就好,反正爛公司一堆,保護自己比較實在,當天講就能走了,扣錢是違法,直接勞工局寫調解書送件
作者: LYjl (Q安)   2018-03-25 18:12:00
謝謝大家我大致上可以稍微放心了!接下來就等領薪水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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