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勞工權益相關問題

作者: alex781127 (alex781127)   2018-06-03 21:22:15
各位板友好
小弟我目前有些疑問想問
1.公司要異動員工至不想去的單位是否顧主有權先詢問呢
是這樣的 我的家人 算離職了 但對此事相當不滿 就是過年前後 他有聽聞 公司某分公司有空缺(公司很小 流傳很快)該公司主管霸王硬上鉤要我家人去 沒有協商空間
當事人就是不想去 但無消無息就只好去了 但該單位勾心鬥角的很嚴重 所以想短離職 但現
也面試 該走的流程都走了 到最後得到一句 沒有喔 沒缺喔
想問問 能向勞工局討論或協調嗎
2.我家人也透過朋友轉述 該主管下令我家人XXX不能在公司及子公司相關單位服務
我知道 看起來是合理 但心情不是很好受 就是被搞
版友想噓我 或是怎樣都沒差 因為我家人已中年了
工作也不好找 所以才請我上來問問
有啥辦法能邀到顧主出來解釋 或請求勞工局幫忙
作者: Silywuns (西里吾斯)   2018-06-03 21:24:00
直接問勞工局比較實在.
作者: redsun (紅紅ㄉ蠟燭)   2018-06-03 21:36:0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而現行勞基法第10條之1則規範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 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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