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七月中打工到八月初,當初在通知錄取試用時,老闆有在電話中跟我提到:
1. 前三天試用期不支薪
2. 時薪是照最低工資去算
最近因為一些緣故而離職,結果到了給薪日才得知原來是照每小時100元的金額去做計算
的,覺得很不合理而跟店裡起了爭執(因為店裡員工皆是一家人)。
店家提出的理由是:
1. 新進員工前一個月本來就是以每小時100元計算(這邊他有拿以前員工們的打卡紀錄給
我看,大家的卡上面都是寫著XX小時乘以100元)
2. 如果真的不爽,就給我用每小時140來計算沒關係,但是會調監視器把我在職中每一杯
飲料做錯的紀錄當成耗損來扣除(這邊對方還直接說會扣到比以每小時100元計算還要少
)
3. 我原本說好暑期工讀後,之後寒暑假也會回去幫忙,結果只做半個月,對他 們店裡損
失
很大(這邊我也是因為店裡氣氛真的很差、等諸多原因才決定離職的)
因為訓練期有些東西是不熟悉,所以剛開始我本身蠻會做錯飲料的,然後工作效率也不是
那麼高,而且做半個月左右就走,這部分我就是應該要自知理虧嗎?
如果要把事情鬧大,我下個月就要從北部直接到南部念書,也沒有太多心力去處理官司的
事情,加上他們店裡都是一家人,我年紀比他們小很多,又被圍剿的情況下,最後還是拿
下了那筆以每小時100元計算的工資了,而且我也怕如果鬧大了以後影響到我工作發展該
怎麼辦,所以就默默承受了。
我想請問這件事雙方對錯、我能改進的地方、更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