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標題 [中部] 長億婚宴會館誠徵臨時工讀生 03/09
時間 Mon Mar 4 22:28:44 2013
◎工作時間:請加填用餐時段是否供餐、計薪(未填者刪文)
→工作時間: 11 : 00 ~ 16 : 30
◎薪資:不可面議,違者劣退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633
不管工作性質不需要加班(勞基30+24)、國定假日不需上班(勞基39),
都必須強制填寫加班費、國定假日薪資,否則劣退。
→上班日薪資: 600
國定假日薪資: 1200
(勞基法39條:平時薪資加倍×2)
加班費: 145 180
(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證據:
劣退原因為 勞基法 30+24
上班時間總共 5.5 hr 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違法嗎?
勞基法第24條須給法定薪資
600/5.5 = 109
我想版主應該不至於看不懂?
尚且有時候四點就下班了
麻煩明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