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針對罰則調整並減少板主自由心證部分。
部分嚴重違規改採退文處置。累犯指違規三次以上,不限連續或累積違規。
另根據刑法第十條第一項,一週以上包含一週,一個月以下包含一個月。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第1條 特殊業務範圍文章 & 一般使用者禁止張貼之內容說明
A.特殊業務文章請洽各專板 │ B.一般使用者禁止張貼之內容
A、B. 白字→刪文 視情況加重懲處一週~半年水桶
紅字→刪文+一年水桶 視情況加重懲處到永久水桶
A、B. 白字→刪文,累犯一個月水桶。
紅字→刪文+半年水桶,累犯永久水桶。
第2條 發文格式說明
A.帶有★號之欄位均為必填項目,漏填或者填錯就會累積★數
刪除→ 每顆★代表水桶五天,單篇文章累積達3顆★直接水桶一個月
A. 填錯或刪除必填欄位→刪文 視情況按照★數給予水桶處罰
B. 未依預設格式發文 →刪文 視情況加重懲處最多兩週水桶
A.刪文→每顆★水桶五日,單篇滿三顆水桶一個月。
B.刪文→累犯水桶兩週
第3條 發文總量管制
超額一篇視為非故意,以刪文處理,屢犯者給予水桶兩週以上處分
徵才文或心情文超發第二篇起視為鬧板,刪文 + 水桶兩週以上處分
超額一篇刪文處理,累犯處兩週水桶。
第4條 個人徵求
4-A. 違者刪文,視情況加重懲處兩週以上水桶
4-B. 同上
如發現為個人仲介業者則永久水桶
刪文,累犯處兩週水桶,如發現為個人仲介永久水桶。
第5條 一般單位徵求
A.一般單位徵求一律列出事業登記名稱/公司/機關/團體/單位名、統編(代碼
、文號)等資料,以示負責
營利事業登記以政府主管機關(財政部、經濟部、衛生署、教育部...)
可查詢到之公開資料為準,上述主管機關公示資料停業期間不得徵人
未列出或與公示資料不符視為未填寫,依第2條處置。
第6條 學術實驗、問卷徵求
6-A. 違者刪文,屢犯不改者懲處兩週~半年水桶
刪文→累犯處兩週水桶。
第7條 刊登者於本板之身分及注意事項
7-B. 違者刪文並永久水桶,所屬單位一併禁止發文
退文→永久水桶,所屬單位列為黑名單。
第8條 嚴禁未經同意張貼他人隱私資訊
8-A. 違者刪文+水桶一年,累犯則永久水桶
※本條為告訴乃論,除當事人檢舉外板主不主動介入處理
退文→水桶一年,累犯永久水桶。
本條採被動處理,僅限當事人檢舉。
第9條 板上秩序之維護
9-A. 違者刪文並給予警告乙支,累犯視情況給予兩週~永久水桶
筆戰發起人視情況給予警告乙支~永久水桶
刪文→警告一次,警告滿三次處兩週以上,一個月以下水桶。
筆戰發起人警告一次併處一個月水桶。
刪推文例外狀況:具個人隱私之文章或推文、張爸或廣告推文。
發文者可直接刪除該推文,經檢舉或板主主動發現,僅處罰推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