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黑名單管理辦法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8-17 12:34:05
1.遭本板黑名單之單位,於新增至本公告起禁止發表徵才文。
有其他獨立公告者,以該公告發布日為主。
2.遭本板永久黑名單之單位,自宣告起永久禁止發文。
遭本板暫時黑名單之單位,期滿不論撤銷宣告與否皆恢復其發文權。
本板或主管機關調查期間暫停發文權之單位,同第一項辦理。
3.遭永久黑名單之單位發文,處永久水桶。
遭暫時黑名單之單位發文,處兩週水桶,再發處三十日水桶併科退文。
遭暫停發文權之單位發文,處兩週水桶,再發處三十日水桶。
暫時黑名單或暫停發文權之單位第三次發文處永久黑名單。
4.宣告當下該單位發文者,依板規第七條第A項連坐處分。
處分方式依本辦法第三條辦理,但第一項部分不退文。
5.使用者不得對本文進行推文、加註、噓文,違者刪除並處兩週水桶。
本板板主、直屬小組長、群組長及上級部門人員得不受本條第一項限制。
本條以帳號為認定,前項提及人員使用分身帳號推文視同違規。
6.本文推文每月一日備份,並於每月五日移除前一個月推文。
第五條第二項人員僅可於本文加註刊載處分事項,不得推文或噓文。
刊載方式為文章代碼、處分ID、處分原因、處分方式、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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