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sYVTzp 針對 #1NjcWF3j 處分的公告有一條原因是因為行前說明會無薪資
內文是這樣寫的:
◎《其他資訊》
※限定性別、外貌等條件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訓期間需正常支薪
但其實看板公務帳號有跟勞工局(應該是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詢問過
並在 #1NoHoOfZ 做出回應,
只要無提供勞務、無業務目標及不受雇主指揮監督,雇主無需支付薪資。
且薪資可以跟正常工作時的薪資有所差異但仍應高於法律訂定的基本工資。
所以我想問一下,
現在板上對於工作有受訓時間不支薪的立場,是
1.希望板規較勞基法更為嚴謹,故不允許?
2.在確實沒有給予勞務的狀況下允許?
2a.在確實沒有給予勞務的狀況下允許但不鼓勵?
3.先前格式是因為不清楚法規或解釋規定時,因為要比照勞基法而設立,未來會改掉?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