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單說遺下扶養義務好了
第一千一百十四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根據以上條文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
所以你的姑姑(直系血親一等親)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
接下來才是你(直系血親二等親)
第二順位就是媳婦或女婿啦
不過要件是同住
所以如果你的後媽的確有跟爺奶同住
他是第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
也不是完全沒有扶養義務啦
所以你現在不用怕
因為你爺奶要告你棄養
也告不成
因為直系血親是生活保持義務
意思就是即使你每個月入不敷出 賺得有夠可憐 也要犧牲自己扶養他們
就算你姑姑名下沒財產
也要擠出他們的血來扶養你爺奶
輪不到你
所以你的姑姑沒死之前
你不用怕啦
就算他們死了
還有你弟呢
怕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