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約僱獸醫師人員甄試

作者: fruits11 (RUBY)   2016-08-02 05:50:53
一、 職稱:約僱獸醫師。
二、 錄取名額: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參、 應試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取得外國國籍;男性需服完兵役者(或持有免役證明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獸醫師資格。
三、經公立醫院、衛生所、軍醫院最近三個月內體格檢查,無法定傳染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二十八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肆、主要工作項目:
獸醫防疫等相關工作。
伍、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地點:本所人事部門。
二、報名時間:自105年7月19日至105年8月5日上班時間。
三、報名方式:採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陸、報名時應繳證明文件:(繳交下列證明文件影印本乙份、正本驗收後退還)。
一、報名表、准考證各一份(報名時填寫)。
二、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資格證明文件:學歷證件或畢業證書、獸醫師及格證書(登記證書或執業執照)正本
及影本各一份(A4紙張),正本經核無誤後當場退還。
四、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男性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經核無誤後當
場退還。
五、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合格體格檢查表一份。
柒、甄試科目及計分標準:
一、筆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一)共同科目:公文與論文(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專業科目:
獸醫普通病學(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獸醫公共衛生學(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口試:占總成績百分十。
三、加計總分要項: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1).家境困苦經政府機關審核通過在案者5%(按金門縣低收入戶調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低
收入戶種類比例計分,須檢附證明)。
(2)直系三等親、旁系二等親內之受扶養親屬領有中度、重度、極重度殘障手冊,且須負
擔家計現無工作者5%(按受扶養人之殘障等級及人數比例計分,須檢附證明)。
捌、甄試日期、地點:
一、考試日期:筆試:105年 8 月 13 日。
口試:105年 8 月 13 日。
二、考試地點:本所會議室。
玖、錄取標準:
一、依各科甄試總成績排名,總成績相同者,以筆試科目較優為排序,甄試科目一科零
分或缺考者不予錄用。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三條規定: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
予錄取。
拾、甄試作業:
一、命題評分:由本所聘請具有專業人士出題及評分
二、監 考:由本所另案編組成立。
拾壹、經費預算:
甄試經費預算另案簽核,命題費等人事費由本所行政管理-人事費項列支,什支等費用
擬由行政管理-業務費-物品項下核實列支。
拾貳、奉核准後有關甄試事務於金門縣政府及人事行政處網站公告之。
拾參、核薪標準:
依據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五等約僱人員薪點報酬標準核薪,每月本俸新台幣43,680元,
均享有勞(健)保及提撥離職儲金。
拾肆、其他:
一、錄取人員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報到,逾期喪失錄取資格;備取人員其候用資格自錄取
公告日起,保留候用資格六個月。
二、為彰顯本縣落實照顧身心障礙弱勢者之政策,優先晉用具有資格之身心障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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