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活動於3/26下午經藥師公會、藥劑生公會全聯會理監事及各地方公會理事長激烈討論
後,同意暫時取消! 藥師須傾全力轉戰立法院的攻防,懇請諒解!
今天!衛福部釋出善意!
藥師法第11條 衛生福利部釋出善意
版本已經回應藥師公會訴求,如下:
藥師執業登記應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藥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報請
其執業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相關業務:
一、藥癮戒治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進行調劑業務,或醫療機構、藥
局,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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