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號)衛服部有開會商討11條細則
會議過程似乎大家各說各話 沒有交集
下面會議紀錄節自全聯會網站:
會議:研商「藥師法」第11條授權訂定管理辦法相關事宜會議議程
案由:依「藥師法」第11條第2項,研擬「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
提請討論。
【衛生福利部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以下稱支援) 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機構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
、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申請案件後,其為越區者,並應副知執行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三條 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應依下列
規定為之:
一、 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
少一名專任藥師。
二、 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事
人員於機構執行業務。
三、 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第四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服務,指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
第五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緊急需要,除病人之需要外,應包含專任藥事人
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