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住院期間委由家屬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向特約藥局領藥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8條規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3個月。又依同
辦法第14條規定,特約醫院於保險對象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留置其保險憑證,於其出院時
發還。
二、參據前項規定,基於用藥安全及保障保險對象權益,保險對象住院期間,原持有之慢
性病連續處方箋若仍於有效期間內,且尚有第2或第3次用藥者,如經主治醫師專業決定,
必須繼續使用該慢性病用藥時,得經主治醫師同意,由醫院交還保險憑證,供其外出領藥
,並於領藥後應即繳回其保險憑證,由特約醫院依規定留置。
三、又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條規定,本保險特約藥局提供保險對象藥事服務,應
驗明保險憑證、國民身分證及處方箋等文件。如保險對象無法出示保險憑證,應拒絕提供
保險調劑服務;或得依規定先行提供調劑並收取藥品費用,由保險對象於領藥之日起7日
內(不含例假日)補繳證明文件,並退還原所收之藥品費用。
資料來源:
http://www.drug.org.tw/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