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才又接觸到連處這個部分以及初任職於健保藥局
想請問一下今年五月的新規定
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1706/201706081871913.html
隨便找了個新聞連結
1. 連處遺失
新聞上是寫連處遺失可以請醫師補發(以前是重開新的連處)
醫師查看雲端藥歷確認病人未領藥的前提下,請病人寫切結書
請問這一條的條文是參考哪邊,健保法上好像沒有看到規定
2.連處領藥時間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23條上寫連處的提供服務期間為"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
如果有一張連處 10/3開立,每次28天,共可領3次
病人在10/21-10/31期間可以領藥,是否超過10/31未領就等於連處無效了?
需回院所請醫師重開?
如果第一次領藥是在看診3日後,是否期限就都順延3日,等於11/3沒領的話才無效?
不是很清楚新聞寫的屆滿後5日內領取是從哪裏來的?
我會這樣解讀也是因為新聞這樣寫
(補充一下,新聞是去年的,寫的是未來式,應該是指今年,但今年的公告沒看到五日說法)
還是我誤會,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是指28*3=84天後的12/26才對?(和以前一樣)
3.連處不管是重開或是補發,健保藥局是不是只能盯著雲端藥歷是否有重覆的用藥?
但這個方法如果病人故意拿了兩張單子在同一天,不同藥局領的話,也就沒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