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紀念日的名稱問題
1995年立法院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時,在其第4條規定,「定每年二月二
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因此,2月28日這個紀念日的法定名稱就稱
為「和平紀念日」。
「和平紀念日」?這個名稱可說莫名其妙!二二八事件充滿吵鬧、爭鬥、火光、煙硝和血
腥。怎麼是「和平」呢?所謂「粉飾太平」,把二二八事件取名為「和平紀念日」是最好
的例子。由此可見國民黨政府的鴕鳥心態,還有台灣人民的奴才德行。
有些痛恨國民黨的台灣派說二二八事件是大屠殺事件,甚至是種族滅絕事件,因此它的紀
念日應稱為「大屠殺紀念日」。我對這種說法也不以為然。大屠殺是事實,但不是二二八
事件的全部。二二八事件還有台灣人勇敢抗暴的一面。「大屠殺」一詞完全是從台灣人受
害的一面看,好像台灣人是俎上肉,任人宰割。這種用詞太被動、太悲情,甚至太軟弱了
,沒有表現台灣人的戰鬥面。
二二八事件是人民抗暴,然後政府鎮壓,大開殺戒。我們應該強調它抗暴的一面,不應該
像過去那樣,一直強調它被鎮壓、被屠殺的一面。二二八事件應被定位為台灣人反抗政府
暴政的抗暴事件。它的紀念日應叫做「抗暴紀念日」(簡稱「抗暴日」)才對。
如果「抗暴紀念日」這個名稱還不是社會共識,那麼「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規定
的紀念日名稱改成中性的「二二八事件紀念日」(簡稱「二二八日」)也好。不論如何,
都比現行的「和平紀念日」適當。
◎ 傅雲欽 2016.02.24
http://taiwangok.blogspot.tw/2016/02/28-228memorialda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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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雲欽 林濁水昨天在面書說:「王添灯的兒子告訴王添燈的孫子說,你要知道,你祖父
不是去看人家打架被打死的,是去跟人家打架打死。壯哉。只是還沒聽說有其他人有一樣
的的後代。」
Daniel Liu 『你祖父不是去看人家打架被打死的,是去跟人家打架打死。』 ???
3月11日凌晨,王添灯於家中睡夢中遭到逮捕,從此一去不回。
傅雲欽 「去跟人家打架」應該是形容「代表人民去跟政府抗爭」,不是真的用手打架。
王添灯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主要成員,32條要求是他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