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述就醫心得是否會觸及法律之板主看法

作者: llocation (早春˙蟲鳴˙回暖)   2011-03-29 07:31:47
版主群曾在版規3.0版發佈前,發文提醒大家對於版上發表言論應多加留意,
這部分可以參見「AID:#5CGplWnU [公告] 懇請大家多加留意網路用語」。
(亦可直接看 https://sites.google.com/site/pttprozac/5cgplwnu 這個網址)
之前的提醒文與後來的版規3.0版比較重視的是:
版友間或版友與其他網路使用者之用語問題,這邊請版友自行重溫並遵守。
說回主題,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是指當事人指出或敘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
而這行為也可能同時損害他人感情名譽,所以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但事實陳述、意見表達也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所以刑法第310條第三項、第311條也有規定免除刑罰的規定(節錄如下)。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所以版友在板上陳述就醫後之心得,是否會涉及誹謗罪呢?簡單說明如下:
「言論」在法學理論上,可以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
「事實陳述」才有真實與否的問題,
「意見表達」或對事物之「評論」,屬個人主觀評價表現,就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
版友就醫後所為之心得分享若涉及「事實陳述」,應擔保是親身經驗而非憑空杜撰,
如此就不會有誹謗之問題(即真實惡意原則之限制,參註A)。
故版友依據實際就醫經驗而為事實上之陳述,尚不致構成此部份之罪名。
至於版友之心得若涉及「意見表達」,則必須符合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也就是合理評論原則的限制(參註B),這樣也就沒有誹謗罪的問題。
註:
A、真實惡意原則:
  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
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
B、合理評論原則:
  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
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作者: kiioo (jelly)   2011-03-29 11:31:00
推喔 實用的文章
作者: oppih (河馬非馬)   2011-03-29 13:08:00
謝謝!(我po了一堆心得文,嗚不要嚇我><)
作者: joycelove (瑤兒。  遙望某個人兒~)   2011-03-29 18:45:00
雁雁辛苦了 (搥背)
作者: Bumei (步美)   2011-03-29 20:23:00
辛苦~
作者: joycelove (瑤兒。  遙望某個人兒~)   2011-03-29 20:59:00
作者: mbl3213891   2011-03-30 00:05:00
無論如何~我討厭那個醫生~他已經傷害到我
作者: Bumei (步美)   2011-03-30 00:14:00
樓上的我們都是在...恩~客觀的評論,你可以合理發表就醫心得
作者: joycelove (瑤兒。  遙望某個人兒~)   2011-03-30 01:15:00
mb秀秀喔 板主們之前沒有先做好功課 所以讓你沒有辦法給你有力的意見+向大家證明 這樣PO文會不會觸法 真抱歉
作者: llocation (早春˙蟲鳴˙回暖)   2011-03-30 08:15:00
MB秀秀~~(抱)
作者: WANLINGG (火星喵Anaka)   2011-04-11 21:32:00
謝謝熱心的樓上yo 也祝福你的創作哦!推錯 奇怪怎麼跑到這篇的 這個推文可以刪掉
作者: viable (《私人創作》)   2011-12-08 12:02:00
再說我家耕者有其田沒分到一塊免費地 當地主地也沒少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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