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改閒聊,聊的有點大。
並且因為涉及死亡議題,所以標一下雷。
不知道為什麼,
突然把心裡想了很久要做的兩件事付諸一點點實行了。
雖然只是上網google,
可是好想要趕快把這兩件事完成,
免得真正需要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這兩件事就是..
1.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簡稱放棄急救好了)
和
2.器官捐贈同意書
把兩個程序都研究完了以後,我卡住了..
器官捐贈很簡單,簽完送出去就好了。
可是放棄急救需要2個見證人..orz
可見,放棄急救還是被視為一種放棄生命的行為..
網站上說,希望大家可以找親近的親屬做見證人,
這樣也可以避免未來事情發生時,親屬不同意按照本人的意願來做。
問題是,簽同意書,加註在健保卡的目的,
不就是為了當自己無法為自己發聲的時候,
而且預期那些"有決定權的近親屬"會讓自己用痛苦的方式活下來的時候,
可以明確的告訴醫院,我希望好好的走嗎?
那麼如果要找這些近親屬當見證人,不就是提早吵架。
而如果找可以接受這個概念的朋友當見証人,到時候親屬還是會找醫院吵架。
所以到底為什麼要見證人啦((((掀桌
可以在這裡徵求見證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