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躁鬱症病友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助躁鬱症病友避免殘障與預防自殺,並且發揮長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初發病的青年少女建立病勢感
二、除了藥物治療之外,提供家族治療與團體治療
三、預防會員自殺
四、做疾病正確的衛生教育
五、協助會員擁有健全的身心靈與發揮長才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