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把事情分開來一件一件看清楚吧~
(警告:本文字多,真的很多~)
1.法律的本質:
法律訂定的原則,追根究柢就是追求社會的平等及公正。
追溯到世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漢摩拉比法典,則可以更簡潔有力地濃縮成"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八個大字。
今天我搶了某個路人一千萬,於情於理各種層面,我都勢必要賠償他那一千萬(其他精神
或物質損失則暫且不計),相信這無論在任何法律、習俗、道德層面,都是一體通用的。
因此法律的存在意義,便是以其強制性,來保障、規範、約束個人、團體、或國家之間的
行為、權益,以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平衡。
我簡單的理解一下就是"搶錢需賠錢、殺人要償命",以條文、規則來規範、約束人外在的
行為,但是卻無法改變人的內心,因此改善風氣、教化人心、藉此達到有效預防犯罪、
增加整體社會和諧的工作,應非法律訂定之主要意義,亦非單憑法律能達到的目的。
2.死刑的意義:
同第1點,"死刑本身"或許無法改變既成事實、可能也無法警惕未來的犯罪者,
但是死刑本身也並不是為了這些目的而存在的,它存在的目的如我說的第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