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加班2小時
依據新法規定
休息日只要有加班就直接起算4小時
超過4小時計為8小時
然後我媽就一直罵我
說我才加2小時怎麼好意思報4小時
(因為公司系統已經設定了,只能報4或8)
說我這樣跟公司計較不好
是我在佔公司的便宜
被說的我心情都不好了
平常都被公司吃假的
現在我只不過依法取得自己的權利
卻被老一輩的這樣批評
加班2小時
我單程交通也將近1小時
說真的算在公司頭上也不委屈他吧
民意調查:我該送加班單嗎?
公司程序是事前要先取得長官許可假日加班,加班後再依打卡時數實報實銷
我週五已經取得加班許可,
那我週一要正式送出加班單領加班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