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pr082012 (群宇揚) 2017-11-03 12:04:00
千萬不要簽自願離職幫雇主省資遣費去如果發現是這樣跟他要回來,堅持非自願離職就是非自願。然後那個工作做多久了?夠久的話就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要求他要先預告,這段時間如果有第三十八條的特休還沒請完就請好請滿,另外要求他開立幾張第十九條規定的服務證明書留著備用。另外把工作內容記清楚和保存證據(拍照、攝影、記下工作方法),如果他要主張第十二條加第十八條,就去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詳細說明前因後果,再不行就上法院。然後東西不要亂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