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板務

作者: pinpo (孤獨患者)   2019-03-21 00:39:04
這個是我在別站當過站務的經驗,跟大家稍微閒聊。
先講重點,
現在的板規並沒有可以水桶他的條例。
最多用鬧板文,但條文規定是推回文超過15人覺得反感,
依照他的刪文速度就算備份也不行。
最有可能的就是板友的回覆漫罵,
這點桶大家的機會還比較高一些。
私怨條例在這裡也不適用,
也不能去Violation板申訴,
私下問題基本上非本板發生(除非有私信及借貸證據),
真有發生借貸問題非BBS可以處理,請去報案,
否則板主是不能隨意作為的。
原則上不建議即上即水桶即退,
私人恩怨執行板務就失去了制定規定的意義;
規定就是最低底限的共識,道德面才是準則,這點本板板友都很遵守。
本板從沒有板主到現在至今沒有太大問題,都是多虧板友的維護,
板主只是執法者,
這個樹洞才是大家的。
成為板主很簡單,如果有需要的話。
作者: hesione (我離開我自己)   2019-03-21 01:37:00
第六條條文沒規定該文章必須沒被刪除。大量版友不悅就已經符合條件了,真要執行也只需要鎖文而已。這種文章在八卦版都被水桶,還是鬧板情形只要不一一寫下來就無法分辨是鬧板?"只要有超過15人公開以回推文表示受到影響,超過2人依規定向板主檢舉""回"推文,"私信" ,白紙黑字這樣寫得還不夠清楚??回文 私信 我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解釋..
作者: lemonish98 (草萱)   2019-03-21 02:11:00
推辛苦了,謝謝你~
作者: Belieeve (芥末拿鐵)   2019-03-21 02:13:00
規定真的只是最低底線的共識
作者: hesione (我離開我自己)   2019-03-21 03:34:00
前面有re:就叫做回文...拿來的發文? 依規定向版主檢舉本來就包含私下檢舉 私下檢舉當然是私信 唉。re的意思是回覆 = =全世界信件標題只要有re,就是回覆的意思,包括任何的app也叫做"回覆"在看板上...回覆在看板上就是"回覆在看板上", 發文就是發文,你可以看一下telnet使用這兩個用的是用途的指令,app上也會寫的很清楚那個叫發文,發文是不會出現Re的。這兩個用的是不同的指令如果都可以自由心證選擇什麼可以寫在一起什麼不可以/因此寫在一起的就是a不是b,無視基本通用,那選擇性解讀也太容易。回覆回文的推文裡明顯就符合"造成大量版友不悅"這個條件,哪裡不符合規定了?是沒有明寫算不算,但是也並沒有說不算,那麼在這個框架下,該文章是否造成這個數量的版友不悅就是判定條件簡單的說既然沒有排除不算,只要符合判定條件就當然可以算。總之我個人的觀點已經表達得很清楚,執行方面的話目前就是代理版主者的職務。那來不適用,目前的規定就是版友數量,就這麼簡單,所以數量是否達到,是否針對該文,邏輯上就是如此。都符合就是符合現行版規。只能說如果對於這方面有興趣的話,可以多參考美國的判例(為什麼要參考美國,是因為台灣這方面原本就是從國外搬來的),美國是個法治治國的國家,看多了你就會明白並不像想像中那樣好樣只要沒確切載明就可以逃脫。這類文字漏洞的問題,絕大多數都不會被法官接受/影響判決的,除非有"明文規定不允許/排除"的情形存在。但台灣一般的法學素養似乎還停留在字面解釋的程度。*並不像想像中那樣好像只要沒有載明就可以逃脫為什麼需要法官,為什麼法官被賦予裁量權,為什麼(雖然台灣不是如此)美國法官需要符合極為嚴格的資格跟條件經歷,否則如果只要不符合一清二楚法條條件的就開釋,那只要基本訓練就可以了噗 概念是一樣的 不就是理性討論而已 還是什麼時候什麼事情輕鬆也要選擇性處理
作者: happy00 (輕快步伐)   2019-03-21 06:18:00
幫推
作者: littlewren (wren)   2019-03-21 07:11:00
你要不要當板主?看來你對ptt版務蠻熟悉的XD
作者: bartwang (利禦寇)   2019-03-21 09:37:00
很多字,前面還看,後面就看大概了,我隱約覺得板規改了似乎是較簡單處理法,然後贊成l大說的,p大很熟悉啊,又有經驗,駕輕就熟XDD
作者: radiohead56 (電台頭5566)   2019-03-21 11:39:00
某h不是很厲害嗎 出來當版主啊 只會在那邊五四三打嘴砲光說不練又愛長篇大論zzzz
作者: lemonish98 (草萱)   2019-03-21 12:02:00
口氣到底在差什麼P大從頭到尾好聲好氣討論也沒有想搗亂還是說你平常跟人討論都是這種態度跟質疑方法啊?
作者: radiohead56 (電台頭5566)   2019-03-21 12:05:00
不好意思,我平常不是這樣的,但對某些蟑螂來說,好聲好氣的講話是沒用的然後,拜託看清楚,我說的是某h不是原po,還是你要看一下眼科?
作者: lemonish98 (草萱)   2019-03-21 12:27:00
因為我不是在指你不用忙著對號入座,還不如去忙你的reddit雖然你口氣也很差沒錯啦...不過透過上一篇文跟你這篇的推文就知道跟你吵沒意義你只會認為自己是對的,其他人都看不清事實板上不符合你的意你就發了篇文嘲諷大家文末還不忘補上一句你還有reddit表示就算這裡的人不歡迎你你還有其他地方可以去這種「你們能拿我怎樣,明明我才是對的」的態度雖然不是很想借用你的話不過果然讓我了解到什麼是巨嬰了呢
作者: radiohead56 (電台頭5566)   2019-03-21 12:37:00
裝睡的人叫不醒^_^
作者: lemonish98 (草萱)   2019-03-21 12:52:00
抱歉不重要的話還佔了那麼大的篇幅pinpo大覺得與討論無關不需存在的話可以刪掉我的推文沒關係QQ
作者: radiohead56 (電台頭5566)   2019-03-21 13:19:00
下面的推文幫我刪掉吧,不好意思打亂你的文章了(上面某h的就不用,該罵就罵)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19-03-21 13:35:00
不希望看到大家吵架QQ
作者: littlewren (wren)   2019-03-21 14:27:00
個人覺得也違反版規第一條。犯詐欺罪已是違法中華民國法律,用這理由能不能桶詐欺文?已經有多位ptt版友表示被騙了 這樣不足夠嗎?說拿到薪水會還錢,但並沒有還還封鎖,這樣就構成詐騙了。如果是贈予的話就不算詐騙。
作者: DavidJam (平安又有錢才是福)   2019-03-21 15:36:00
主要是被騙錢的都抱著花錢了事的心態,所以才成不了案,
作者: littlewren (wren)   2019-03-21 15:36:00
詳見刑法339條。只是ptt桶個人要證據的話我覺得只要有多位版友指認就行了
作者: DavidJam (平安又有錢才是福)   2019-03-21 15:37:00
所以要上警局拿報案三聯單,警察也是要看證據,但有些人就覺得多一事不如無視,然後小組長要把人永桶也要看證據老實說我不覺得小組長要看證據有何不對?畢竟那麼多板,總不能每個板的鄉民都要他桶人,只要鄉民人多就能成案?這樣並不公平合理。個人認為選板主,設板規一途為最符合
作者: littlewren (wren)   2019-03-21 15:42:00
小組長認為要有報案才能算證據,但我覺得ptt只要有人
作者: DavidJam (平安又有錢才是福)   2019-03-21 15:42:00
防治這種故意犯,不管是b大或p大當板主本人都支持,板規
作者: DavidJam (平安又有錢才是福)   2019-03-21 15:43:00
可以與其他有經驗的人士討論,願風波平息。
作者: bonoo   2019-03-21 15:48:00
發生什麼事?
作者: littlewren (wren)   2019-03-21 17:44:00
「違法」=犯罪,「違規」才是不一定是犯罪。「法」是指某個地區的民法、刑法、智慧財產法etc.具法律效應的社會規範;「規」即遊戲規則、校規etc.不一定具法律效應的群組規範。證據是一定要的。辦事嚴謹是值得表揚。但ptt桶人是否需要像警察辦案一樣嚴謹就見人見智。要麼他真的騙人,要麼就是被騙的那些證人在騙人。只有一面是真的,這有很難判斷嗎?所以我才說只是ptt桶人的話有證人就夠了。殺雞就麻煩用殺雞刀不要用牛刀其實有想過選版主,不過自己還想繼續在p版以個人名義而非版主名義發言,就打消念頭了XD內容雖是乞討,但版友回應他的乞討文結果就是被詐欺,發文可否解讀為詐欺行為的一部分?
作者: SaChiA5566 (煞氣ㄟ5566)   2019-03-21 18:58:00
增加板規吧 不然大家來這邊已經很慘了 還被騙
作者: littlewren (wren)   2019-03-21 19:42:00
第一次聽到佛地魔條款XD 覺得你蠻熟鍊的,支持你參選!
作者: bartwang (利禦寇)   2019-03-21 19:53:00
P大,選吧,一定投你
作者: lostFei (你說)   2019-03-21 21:41:00
原波的說明是對的,尤其犯罪跟違法是不同概念沒錯
作者: sandpool (來玩沙)   2019-03-21 21:58:00
如果板規無法處理 應該也是可以把他的事蹟懶人包置底避免他每次拿到錢就刪文 也可以m文防止他刪不過這些的前提都還是要有板主 XD記得之前好像也有人發文想參選板主 後來好像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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