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沒控制好OD了
男友打了119被送到地區醫院
據男友說我有配合喝洗胃劑
但後來醫生評估下居然要把我強制轉診到大醫院住院(精神科病房)
一聽到要住院我當然超級不爽 情緒起伏很大
但我本來明明很平靜也沒什麼不配合的地方
結果卻在被告知要住院後的反彈憤怒下被五花大綁六七個人強制壓制
我詢問醫生要幫我注射什麼也不回答
出院後才知道是鎮定劑
束帶綁在手腕打點滴的地方很痛
告知護士卻被態度很差的說並沒有綁到那個地方
後來被移送強制轉診住院我真的很不開心
當下我明明已無再自傷傷人之虞
醫生有權力強制移送病人嗎?好像當初給我兩條路選,一條同意可能住兩天就出來,不同
意就會被強制住兩個月。
想問的醫療糾紛大致是兩點
第一、醫生有權力不告知病人當下所做的醫療行為嗎?(病人不該是知情且同意的嗎?)
(又,病人已是OD狀態,此時施打鎮定劑是否真的必要?)
第二、醫生是否有權力決定將無自傷傷人之虞的病人強制移送住院?(或者說有無傷人自
傷之虞是如何判斷?)
第一次被強制住院真的很不開心,希望有大大可以幫忙解惑,感激不盡!若是得不到答案
可能會打給法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