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頭。
社會這麼進步卻會光明正大把別人的隱私拿出來販賣的地方大概只有台灣了。
在國外這種缺乏職業倫理道德的行為只會被告到死而已
不要說收益全都會屬於受害者
懲罰性賠償更會吃不完兜著走
連帶原本雇用的單位也會吃官司
保證以後相關的圈絕對不用混
因為這是比糾紛/疏失都要嚴重的事
疏失是失誤 即使要對自己的錯誤負責
但那並非惡意/刻意選擇的結果
國外對於人的不完美和犯錯可以包容
但對於利用職業之便侵害他人
圖私利的惡意/有意識行為卻非常嚴格
完全沒有隱私界線觀念真的是讓人最厭惡的一點。
…
有時覺得這些人該來國外被罰看看才會知道所謂懲罰究竟是什麼意思
台灣都是賠/罰佛心來著的。
之前受託聯絡這裡的公務單位
一直沒下文
對方客戶問那能不能私下給承辦人員錢
聽到真是點點點
美國公務人員收賄
罰金最低起跳25萬美
收益高的話就罰三倍
依情節關3-15年 嚴重可能更重或一罪一罰
賄賂方單位組織上看七位數
單位人員最低六位數美金
同樣要坐牢
要我冒著被罰六位數美金
你的廠商冒著被罰七位數
對面承辦人員冒著被罰25萬美的風險
你是給多少錢覺得這有可能??????
簡直就搞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