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7新版規, 請入內閱讀!

作者: gamesame7711 (框框愛安安)   2015-12-31 18:26:19
第一章 板規總則
第1條 為了維護兔子版(Rabbit)上的版面秩序,保障瀏覽者的權益,特制定的板規:其
他使用條款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 本版規用詞,定義如下:
一、瀏覽者:亦稱使用者或板友,指利用電子裝置登入PTT站及其他使用文件獲得
資訊或監督從事瀏覽行為之人員。
二、版主:指由PTT投票獲選而成為負責管理兔子版之人員。版主群:指2人以上
之板主。
三、文章:藉由發文功能,產生在兔子版的文字。
四、推文:藉由推文功能,產生在文章底下的文字。
五、原po:指發起文章的版友。
六、本版:指兔子版(Rabbit)
七、本版瀏覽之文字,「版」與「板」二字皆通用。
第3條 板規施行規則,由板主或板主群定之。
第4條 本版處罰方式有口頭警告、水桶、永久水桶與退文,由板主或板主群認定之嚴重
性:版主利用推文、水球或站內信功能的提醒,即為口頭警告。
第5條 其餘尚未規定條例,如ptt使用者條款附則
第二章 板規施行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第一章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基本規範,參與討論保持禮貌為瀏覽者之義務,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版主得
以口頭警告或水桶3日以上至30日以下作為處罰;屆未糾正之情節重大者,得增加
水桶期限,最高至3650天。
一、針對板友使用髒話、不雅詞彙、辱罵言辭,如白目、腦殘、死好...等,其
餘尚未舉例者依板主或版主群認定之。
二、以指名道姓或是任何第三者可以明確辨識出指涉對象的方式,對板友發表帶
有情緒化負面用語、謾罵性質之人身攻擊內容,依板主或版主群認定之。
三、以指名道姓或是任何第三者可以明確辨識出指涉對象的方式,公開版友之個
人資訊(如電話、真實姓名、line、站內信等),依板主或版主群認定之。
四、未經同意刪除或修改板友推文。但若有誤刪或誤修情形,在原文下推文或修
文並提出道歉者,若被推文者接受將不處罰。
五、與文章主題無關或與本版無關之爭執,經板友或板主推文勸告後仍不停止。
六、蓄意扭曲板友原意,若經對方解釋仍堅持自己的詮釋引起不悅。
七、蓄意挑起無關養兔之紛爭者。
八、經原po檢舉之空白推、噓文,及無益於討論之推噓文;如手滑、放血、噓爆
你...等,其餘尚未舉例者依板主或版主群認定之。
九、禁止同一帳號及其分身對一文多噓,若噓超過 3 次(不含3次),並被板主或
版主群認定為無意義噓文。
第3條 利用發文或推文功能爭吵,視同違反基本規範,而其餘非當事人參與論者亦視同
違規,經板主認定後並予以口頭警告或水桶處罰,板主亦得視狀況中止討論。水
桶天數由板主或版主群認定之。
第4條 發文規範,簡短回應可善用「推文」功能,若不知如何推文,請按小寫 h 查看看
板操作說明。發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版主得以刪除文章、退文或水桶處理,文
章得以退回信箱。
一、使用不利閱讀的文字當文章標題或內容。
二、無關本版主題或內容空洞之文章。
三、發表文章為空白文、未滿3行或少於20字者:分享網址或相簿者,網址算一
行。
四、合購文
(一)請按 ctrl + p 後,選擇合購標題,並依格式填寫資料標題,並註明物
品或賣家名稱、地點 (縣市+區域),範例如下:
   
[合購] 鼠來寶-桃園中壢,不收籠子。
    [合購] P 家牧草-台北公館,元老價。
(二)、亦可於 BuyTogether 板或 本版的發文格式填寫標題、內文
,填寫完畢後轉文到本板的文章,得按大寫 T 將標題上 [轉錄] 字樣刪除

(三)、宣傳事宜請到置底文 [合購] 北中南合購文彙整,依文內之格式,參
加合購請回文至主購信箱,不要回在板上,以免個人資料(如電話)外洩。
(四)、合購文禁止刪文重貼、回自己的合購文或手動置底,若有需要修改請
使用大寫 E (內文) 或 T (標題)報告開團進度或收團請直接在原文上以修文
加註,或將標題改為 [截止]。
(五)、若因故需要重徵或加徵,請待原合購文貼超過 5 天才可再貼,且原
合購文不可刪除,並請在新文上註明理由(譬如:未達免運標準...等)。
(六)、主購可以收取雜費作為聯絡、交通等費用,請在合購文中註明用途但
不得在物品價格上加價。
(七)、為避免金額上的爭議,主購應提供賣家的價目表或計價方式。
(八)、黑名單相關規定請見文章代碼(AID): #1F18PfZl。
(九)、上述目例違規經檢舉成立者,直接刪除文章或水桶30天,情節重大
者,應以重罰。
五、送養文
(一)、必須使用[送養]為標題,標題需註明地點、及簡述狀況,亦可將其他
版之認養文章轉錄至本版,且應將「轉錄」字樣刪除,送養未遵守下述規定
者,一律刪文並得以退回信箱。例:
[送養] 板橋-乖巧愛吃草的黑白道奇
[送養] 中壢-會用廁所的白色獅子兔
(二)、禁止以回/推文方式對送養文作出負面評論,若認為送養者可以做出什
麼努力來留下兔子,請給予具體建議(譬如:可以跟爸媽溝通看看、再找看看
有沒有允許養寵物的房子,願意附上自身經驗更好)
(三)、若對送養文感到不認同,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出是哪篇送養文或,應另
外發文針對不當行為討論(譬如:明知三個月後要入伍還養,養了又以當兵為
由送養)
(四)、上述目例違規經檢舉成立者,直接刪除文章或水桶30天,情節重大
者,應以重罰。
(五)、認養/送養文皆會被收入在精華區
六、買/賣/送二手商品
(一)、請按 ctrl + p 後,以拍賣為標題,並依格式填寫資料標題請註明
徵/賣/送、物品名稱、地點 (縣市+區域),範例如下:
   
[拍賣] 徵-GEX 三角便盆-高雄岡山
    [拍賣] 賣-MR306 兔籠-台中逢甲
    [拍賣] 送-盈盈賽馬級一番割-台南成大
    [拍賣] 二手兔用品
(二)、同樣內容之買/賣/送文,必須隔超過7天才能重複張貼。
(三)、交易或詢問請回文至信箱,不要回在板上,以免個人資料 (如電話)外
洩。
(四)、同一人之多種物品,請併為一篇文章張貼,以節省板面。
(五)、禁止二手物品及合購品買低賣高,轉賣合購多買的物品或是二手物品
,可以收取寄送或交通費用,並請在文中註明用途,但不得在物品價格上加
價。
(六)、上述目例違規經檢舉成立者,直接刪除文章或水桶30天,情節重大
者,應以重罰。
七、廣告或宣傳行為
(一)、同一賣家,網拍或實體店面每30天限一篇。
(二)、請勿於其他文章內以任何形式介紹自己的賣場或商品(含推文、簽名檔
),分身帳號亦同。
(三)、禁止販賣醫療用品或藥物。
(四)、允許販賣兔子之可食、可用之物品,或服務:如剃毛與寄宿等。
(五)、發表宣傳賣場之文章請以[廣告]為文章分類。
(六)、商家對於版友負評之澄清,一個事件以一篇為限,如需補充請利用大
寫E之功能。
(七)、禁止回文於板面,如有需要請以推文討論或自行以站內信聯絡。
(八)、上述目例違規經檢舉成立者,直接刪除文章或水桶30天,情節重大
者,應以重罰。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重大違規,版主應直接刪除文章、退文或水桶處理,
由版主或版主群確認之嚴重性,水桶期限為3天以上至3650天以下。
一、違反板規第二章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章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章
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皆為無意義文章,亦視為鬧版文章,鬧版標準如下目:
(一)、同帳號一日發文二篇以上之無意義文章。
(二)、同帳號一日回覆二篇以上之無意義文章。
二、文章或推文之內容涉嫌兔子買賣或食用用途。
三、文章或推文之內容涉嫌散佈虐待兔子之影片或圖片。
四、文章或推文之內容涉嫌替兔子找異性交配。
第6條 勸世文(皮草文)內容若有可能使人不舒服之文字或圖片,應於標題加註警示語先
行提醒(如:慎入),違者應視同重大違規,依本版規第二章、第5條處理。
第7條 本板規不足處,板主得依實際發生事件情況處理,並另行公告。
第8條 違規行為屬於版規總則第一章第4條者,水桶期間另以其他ID發文或推文,所有相
關帳號得加重水桶60天。若當事人前去L_RelaxEnjoy看板申訴,而帳號部查證屬
實,並確定是同一瀏覽者所為,所有相關帳號將再度被水桶,最高至3650天。
第三章 違規累計原則
第1條 若情節嚴重或累犯者,由版主或版主群認定是否加倍處罰。
第2條 口頭警告14天以內有效,有效期間內第二次警告視為累犯,應水桶處罰。
第四章 檢舉與申訴注意事項:
第1條 檢舉請附上違反之板規及違規事證,並以站內信功能向板主提出檢舉。
第2條 對於因與人爭執而遭受板規處分者,非當事人雙方均不得有異議。
第3條 對判決有異議者,當事人於14日以內以站內信與板主群申訴,由版主群討論是否
改判,超過時限者不受理。當事人勿於板上陳訴,若引發爭執,版主得以刪文並
退回作者信箱。
前項對受理申訴的版主群若僅有一位,版主依舊必須受理申訴,得將再結案的結
果公告。
前項已再結案的案例,不再受理任何信件重複檢舉,版主群可拒絕收受當事人及
持有的任何帳號發送之任何信件、水球及本站提供的其它一對一交談功能。
重複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視為擾亂版主群處理看板的秩序,違者水桶加倍。
作者: bochumomo (啵啵家族打雜清潔工)   2014-01-01 01:05:00
超過3=不含3,以上=含3,這是我的認知
作者: gamesame7711 (框框愛安安)   2014-01-01 01:09:00
樓上正確
作者: dormi (小米阿姨)   2014-01-18 16:50:00
好像法規的條文XD
作者: cmoeoo   2015-12-31 19:11:00
如果要不含第3次的噓文,應該是要寫「4次以上」因為以上、以下是含本數
作者: gamesame7711 (框框愛安安)   2015-12-31 20:59:00
超過三次 跟四次以上不是一樣意思嗎...?還是 超過 用詞比較容易有誤解呢?
作者: cmoeoo   2015-12-31 22:18:00
在法律用字上,是用以上、以下來作區別的,版主參考一下
作者: gamesame7711 (框框愛安安)   2015-12-31 23:49:00
不是超過 以上 的字眼都有嗎@@?還是這邊用以上比較適合呢?
作者: ohoh1031 (好胃納)   2014-07-19 19:50:00
A as xaa a adqaww seas cc CD creO
作者: ohoh1031 (好胃納)   2014-07-20 03:50:00
A as xaa a adqaww seas cc CD cr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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