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一年前和四位同學合租一間家庭公寓
簽了兩年約期,隨著時間推移,產生許多摩擦,終至無法忍受
實屬預料之外,於是最近索性和其中一位室友共同搬出。
當初為共同簽約,我想問:
1. 剩下來的一年租期,我們是否有責任必須找到兩位接替的室友
(已找到一人)
2. 再者,在尚未找到室友的此段期間,我是否有責任續繳空窗的房租
3. 或者,可以就此拋下押金就此走人。(視同個人違約?)
留待他們自行尋找接替者,再協調相關費用
4. 共通簽約是否就有連帶責任
murmur:
目前上住在那邊的室友有一位主導性較強的,每每透過其他人FB隔空傳話
卻又始終沒有正面面對我,卻又處露威脅,實在覺得很不舒服...orz
另外附上第三方對話紀錄:
他透過另一位同學轉達「你要解約 除非其他三個人同意」,請問這句話是對的嗎?
是否依據當初簽訂的契約而定?
先感謝大家的回應。因為我已經離開,所以現在還在要當初簽約的內容,
待拿到後會補上。
最近很忙實在沒時間陪他玩這個,哀嘆呼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