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封面上有契約審閱期(某年某月某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這個的意思是在付租金押金前可以先拿契約書回家詳看?
等覺得契約書OK後在付租金押金這樣?
最近看了一個套房.房東一直說服覺得不錯就馬上簽約
那個房間不算完美但也算不錯了
不過房東一直希望能快點付錢簽約.讓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是可以理解帶人看房也頗花時間.不過這種一租就是一年起跳的事情
直覺上房東這麼急總覺得有點怪怪的(看了很多間第一個一直說服我當下就簽約的房東)
因為是首次到外面租套房.請問契約書拿回家看3天是常態嗎?
還是房子看了覺得不錯就當天領錢就簽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