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現在再高雄租房子 租的是雅房
六月十號簽約的
跟這位房東簽約是因為看房租比較便宜而跟他簽約
簽約也是他買文具店會賣的合約書簽約而已
註明也只註明 男性親友不得進來而已
現在是我姐會來找我住幾天 他再屏東教書 現在正值放暑假時期
會時常來找我 剛剛房東跟樓下房客收租 我下去問了一下何時收水電這樣
他說 這個雅房只租給我一個人 若親友來借住大概一個禮拜一兩天沒關係
但長期住的話就要多收一個人的錢
試問這樣合理嗎?
我姐七月初有放到十天左右的假才來住我這裡
而且我姐暑假期間也要去學校辦工
也會是偶爾來住幾天 多收錢這樣好嗎?
二樓有個房客好像不滿我 會跟房東抱怨什麼的 不是今天繳房租那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