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簡單說明在下情況,在下現行承租處,
一開始是由先前的承租者一起租整層,
陸續有人搬走然後幫房東找人,所以其實大房東就是連找房客都沒有,
由承租者自行尋找房客,延續契約,
然後我就是這樣於多年前承租其中一間雅房,
係因目前住處現行房客中,本人居住最久,
且大房東貪圖方便,整戶由本人與大房東簽訂契約,
在房東同意下,與其他房客平分租金,故本人為形式上之二房東。
由於本人與大房東簽訂之契約為小七那種一般常規契約,
甲方為大房東,乙方為在下,
其中契約規定「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
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及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
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但現因其他房客欲拿契約申請租金津貼,所以在下上網查詢,
查到契約內約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而不是約定房客禁止報稅,
這樣的約定,雖然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但是這樣的規定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由雙方合意來加以排除。
因此這樣的約定,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即屬合法有效,
雙方即應依照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
因此房客不理會契約內對於稅負的約定,逕予申報租金支出,
若因此造成房東增加稅負的負擔,則房東在繳交租賃所得稅之後,
可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透過民事訴訟,
請求房客支付其稅負增加的部分。
因其他房客欲拿契約申請租金津貼,故此舉若造成大房東稅負之負擔,
大房東可用民事訴訟對本人請求稅負增加部分,
因為本人與大房東契約尚未到期,
且本人與其房客分租契約並無對此規範,
造成津貼是房客拿,但是其衍生之稅負要由本人負擔,
甚至造成房東增加租金或是約到不欲續租,
此等狀況我應該要怎麼處理?
爾後,對此狀況,如何於分租契約明訂,俾利在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