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租屋的房子是到明年五月底
由於買新房的關係
在11月中的時候已告知房東只能住到12月底
當然我覺得不好意思,所以這中間也很積極幫房東找房客
可是房東後來漲房租,所以有意願租屋的人不多
本來有一個說要租,後來又反悔了(同棟的人直接跟房東接洽,然後房東來電告知我)
在電話中有詢問房東押金的部份,房東說可能就要"照合約走",扣一個月或再看看
然後剛才很仔細的看了合約
發現只有提到"約定期前終止合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否則無法退押金"
但並沒有說明扣除押金的部份
如果我照合約內容來看,我有在一個月前告知房東必須提前解約
那房東是不是無權扣除我的押金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