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請問各位有沒有遇過以下情形
也許這類問題已經很多人討論,
但是我不知道關鍵字, 不知道怎麼找到以前類似的討論串
如果這是蠢問題, 請各位PTT資深前輩別罵我罵太兇 lol
我現在準備搬到新的租屋處, 還沒住進來,
但是之前房東提供的家具(床墊)霉味很重,
連別的房間都可以聞到
之前看房子時並沒有發現這點 (當時感冒了聞不到)
因此建議房東, 這家具應該拿去回收不能用了,
房東不甘願 but 還是允許了 (它不想花錢+怕麻煩)
(有簡訊作為證明)
我想問的是, 一般租屋契約都會規定,
房客在搬走之前應該把房屋"恢復原狀", 否則一些費用/損失會從押金扣除
但是如果住的過程中 像我這樣的例子, 家具不能用了拿去回收
會不會日後搬走時 , 房東因為這件事情反咬我一口 then 沒收租金 ?
(防人之心不可無, 尤其是我覺得他不誠實....題外話, but 租屋環境不錯就是了)
如果會, 那麼請問當初簽的房租契約, 房客是否可以自行加條款 then 雙方簽字 ?
e.g. 說明哪些家具已經不能用/回收, 之後我沒有義務承擔這些家具費用
我有看過租屋& 家具使用/維修相關法律,
but 我無法一次吸收所有東西, 只想確認怎麼做比較能保障自己權益
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