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4人合租,由一人代表簽約(但其他人有跟房東見面一起簽約並簽名在空白處,但
立約人只有一個),然後每三個月各自付款給房東,
這個月即將約滿,簽約人另外找了別人去跟房東簽約,沒有知會我,
他們簽完約過了一個月才臨時通知我租期到月底請我搬走,
我聽了傻眼,因為太臨時,而且之前約滿,房東都會跟大家一起收錢簽約,
我去問房東,房東聽到我不知情還滿訝異的,他以為是我沒有要租了,簽約人才找別人,
我去找合約來看,上面是沒有註明緩衝期或是提前通知的部分
目前我在跟簽約人協調一個月緩衝,我也想問問在合約或法律上有沒有辦法保障我有緩衝
期而不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