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判例是房客自殺。但是監護人無責任。因為監護人有盡到關心之責。所以只是房客需要賠償。但房客已身死無遺產。這案子很特別。是房客的家人來自殺。房客是否未善盡保管之責。建議你提告。之前的案例中高等法院認為,現在大家都知道,如果在人家的房子裡自殺,會導致房價下跌。因此當有人在屋裡自殺,這個人應該有「間接故意」讓房價下跌的想法,因此也可以成立賠償。看起來高等法院比較同情屋主,認為屋主有權利求償。去提告主張房客未善盡管理之責要求賠償吧。這應該會成為經典判例。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64137這篇情況類似。你可以參考一下。主要是和解是要提出房子因成為凶宅的具體價值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