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租約採用崔媽媽版,關於提前解約的條文如下:
- 第十條:提前終止租約
甲乙雙方得於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租約,但提出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金
額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之終止租約者,甲方若有已預收租金,應返還予乙方。
其實剛搬進來沒幾天,但發現這裡吵得有些超出預期,所以已經想走.....><
請問依照契約條文,如果我現在搬走,應該是要賠一個月;如果現在通知要走
並開始另覓居處,忍耐住滿一個月再搬,房東是否必須返還全部押金(兩個月)?
還是仍可以扣我一個月?
(簽約時感覺房東並不是很好講話,本來房東有自己的租約,對承租人較苛,
還有房東可以隨時趕人的條文。我提出要用崔媽媽版,房東猶豫後接受了但感
覺不太情願,談話中似乎想的也還是他本來那個版本;像是器物正常使用下的
損耗,他一直說房客要自己修繕,他不管,但租約上有寫應由甲方負責修繕,
一般也是如此)
另外還有個第十七條: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乙方(承租人)之解釋。
不知道有沒有幫助......
先感謝板上大德解惑!<(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