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已是不定期租約 房東一直想拐我重簽約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7-08-22 12:18:59
※ 引述《Brightheat (QQ)》之銘言:
: 標題: [合約] 已是不定期租約 房東一直想拐我重簽約
: 時間: Mon Aug 21 14:57:0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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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初簽約是一年 一年之後房租續繳但無簽約 所以已轉為不定期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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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日子房東打過來說要簽約然後暗示房租要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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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直接回說目前已是不定期租約 調漲不是你單方面說調就能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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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來就開始軟硬皆施 說不重新簽約的話房子要收回 /不漲價再重新簽約 /以後想回市區找工作要收回自住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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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正過一陣子就會有不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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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的想法是 :
: 怎樣都不重簽 真要談來上法院談 讓法官來判斷你是不是真的要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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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得無厭一直想漲價的房東真令人厭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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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必須負舉證責任沒錯
不過....如果法官判斷房東真的要收回自住
你要賠的就多了
因為房東可以列舉一堆因為你賴著不走而產生的一堆費用(要有單據)
到時候就是你買單了
賭嗎?
屆時你只有一個月時間找房子、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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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2 14:30:00
不定期的租賃本來就是偏向承租人的,你以為房東舉證收回自住容易嗎?當然真的要自住的是不難,因為真的事情容易舉證。但多數是想漲租金,不答應就拿去租給別人,這種可沒那麼簡單呼攏法官
作者: s425247 (s425247)   2017-08-22 14:43:00
樓上法官?
作者: skylin (自由翱翔)   2017-08-22 14:53:00
老實說,房東要收回自住 根本不需要什麼困難的舉證...自己的房子要怎麼用,還要別人來認定?一樓住海邊? 房客頂多搬家後,持續追蹤檢舉房東,但自己也已經搬了...沒啥好處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2 15:37:00
就是要別人(法官)來認定,如果房東房客有糾紛鬧上法院的話,法律說不定期租賃房東要有法定事由才能收回,不是房東爽就可以收回
作者: skylin (自由翱翔)   2017-08-22 16:39:00
房東就是說要自住,不知道還有什麼舉證不易的情況?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17-08-22 17:35:00
看起來以後租霸只會越來越多....
作者: noob9527 (怒伯9527)   2017-08-22 18:36:00
找了一些案例來看 很多房子的房東比較會有舉證問題而已其他只租單房單棟的 尤其非營業 基本上遷個戶籍就搞定了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2 22:02:00
在實務審理上沒有那麼簡單好嗎...所謂舉證不是房東說一句我要拿回來自住就認為你舉證成功了,舉例來說,我就會去查房東本來住在哪,要收回自住,那現在住的房子如何處理,如果房東是在外面另外租房住,那有沒有去解約了之類的,當然也是有偷懶的只查戶籍有沒有遷入,那就看房東的運氣然後所謂法律規定收回自住而不是收回自用,這兩個差很多不是說房子是房東的就可以自己爽就收回來叫房客滾租賃契約是雙方一起簽的,原則上就沒有單方變更的道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作者: intela46585 (易塚堅)   2017-08-22 22:30:00
真的要拿回來並沒那麼難好嗎 花點腦跟時間就可以了動點腦掰個正當理由及必要性 再花時間跟你耗就贏了除非你要說那些專職房東有幾十棟出租的 那就另外講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3 00:00:00
我就在實務界是有什麼好不敢說的,我只問你,你說要終止契約,你就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如何終止?你以為跟房客說要終止,就生法律上終止契約效力嗎?房客不搬,你是不是要去法院告他然後強制執行?問題是你沒有法定事由去終止,你以為法院會判你贏?然後你說自住跟自用沒差,不知道你對自用的定義或是理解是怎樣?做同義解釋?
作者: intela46585 (易塚堅)   2017-08-23 00:11:00
是要有什麼法定事由啦 阿不就說要自住寄存證信函就好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3 00:11:00
只是自住的確也不只是字面上的意義而已,但我也不想多說去教房東。最後是嘴巴說說不舉證那邊不是回樓主,是回s版友法定事由就是法律限制一定的情況下才能收回啦,自住是其中之一,你說要自住發存證信函完,對方不搬,你接下來要跑法院還是直接把房客東西丟出去?要跑法院的話你要不要舉證?上面說沒有法定事由那段是針對樓主說房東了不起就是違約
作者: intela46585 (易塚堅)   2017-08-23 00:15:00
對方不搬就等法院強制執行阿 要跑法院就掰理由舉證阿拖時間是一定的 但是拖下去怎樣都是贏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3 00:16:00
的回應,不是想終止就終止;當然如果有法定事由,就去跟法官舉證當然這種事件實務上大多是調解結掉,推文的目的是在跟房東說不要以為房子是你的就可以為所欲為,不爽租就不租
作者: intela46585 (易塚堅)   2017-08-23 00:18:00
這只能說當初契約如果有說得提前解約 那就房東講就算一般房東除非是新手不然基本都會有加註那條
作者: skylin (自由翱翔)   2017-08-23 09:03:00
真的有人搞錯重點...要有租約合約保障雙方,才是最好的。合約到期轉不定期可以保障房客?這我也是醉了...房子是房東的,租約到期要拿回來自住還不行?說要繼續租人或是自住,這都是自由心證,要舉證也是非常簡單的事情,哪個法官會在雙方已經沒有租約情況下,還不能把屬於房東自己的房子判還?沒有碰過這種情況。總之,租約到期 房東真的可以叫你滾就滾,因為你沒有合約保障,對房客好處只有不被合約綁住,適合想搬就搬型的人,不適合想長住型的人...有網友在這邊誤導人,真的居心叵測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3 12:25:00
每次看到樓上這種自我解讀法律的人就想吐血,自由心證的意思被亂曲解,麻煩自己去估狗,跟字面上的意思不太一樣,外行人都喜歡說文解字,到了法院拿到判決發現法律不是自己想的那回事,就罵法官恐龍。說不定期租賃立法設計不是在保障房客我也是醉了,你上過法庭再來說吧版主我上面那段不是回覆你的,顯然我們立場不一樣,你要講的也沒錯,最後當然是法庭見真章,有準備的房東會去了解法律怎麼規定,但總是有許多沒常識的以為房子是我的我最大,我要加租金你不答應就滾,這種的去法庭被駁回也是剛好而已,回來又在那邊罵恐龍法官,真是不知該說什麼
作者: sichi (希奇)   2017-08-23 22:13:00
好好笑喔 有律師來教過 雖然沒記得內容 但我完全記得不定期契約並沒有比較偏承租人 呵呵 也沒說房子變成承租人要住多久要用多少錢租 就隨他喔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3 22:51:00
好啦是樓主,我也有一些推補回來。然後回樓上,你那律師如果不是半桶水(法庭上這種律師不少,看到都是偷偷翻白眼替當事人哀悼),要不然就是懶得跟一般人解釋那麼多你說沒有偏承租人,簡單回你,你看租賃契約變成不定期之後,雙方終止契約的規定有沒有不一樣就可以知道
作者: lalaaemon (鐵漢柔情)   2017-08-23 23:58:00
其實我有點搞混了,所以上面現在意思是說,如果我是房客,租約到期後,房東不想續租我要收回,不論什麼理由,我也可以主張 房東不能強迫我搬嗎?即使沒有再簽租約?因為我已經撐過一年直接轉不定期契約,我就可以繼續住下去?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4 00:01:00
要有特定的法定事由房東才能要你搬走,不然就是照之前的租賃條件繼續走下去(也就是該你付的租金你少不掉),只有租賃的存續期間變成不定期的而已這樣對房東是蠻嚴苛的沒錯,但就如上面所說,立法目的就是在偏坦承租人,嚴格來說民法整個租賃契約的規定都是偏向承租人的
作者: lalaaemon (鐵漢柔情)   2017-08-24 07:25:00
了解,也就是說,即使房東有說租約到期不租我,但只要我不想搬,只要撐過一年 自動轉成不定期,房東就無權力要我走,要想要回房子,就隨他自己去打官司,對嗎?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4 09:21:00
倒也不是,第一,定期租賃不是到期一定會轉成不定期租賃,有條件限制,但我在這說等於是教房東,跟我立場不合,所以我就不說了;第二,即便你們不是不定期租賃,租約到期房東要你搬,你也可以耍懶不搬,房東一樣要去法院告你才能要你搬,簡單來說,法律規定有人不遵守還是要靠法院解決
作者: Brightheat (QQ)   2017-08-24 12:39:00
和你說啦 光要跑一堆法院就可以嚇跑一堆以為房客好欺負的房東啦 比如我現在就沒事了 呵呵
作者: lalaaemon (鐵漢柔情)   2017-08-24 12:48:00
立場偏頗一方,只會教導錯誤的答案,社會上有好房東 也有爛房東 張X晶,有好房客 也有凹房客 租霸。想長住得安心,最正確的是要簽立房租合約,才能保障雙方
作者: siaojing (自肥只有自胖而已)   2017-08-24 13:45:00
是啦,你們講的也沒錯,房客也是很多垃圾的,我這樣講好像也偏頗,大概我被原文影響的,認為這件是房東想隨意漲租,總之,事先儘可能把將來會遇到的問題在租約中寫明了就比較沒問題,跑法院也比較不用擔心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7-08-24 15:04:00
最高法院55年台上第276號判例,這是契約上的預防法,當然不想租,留下文字通知,像簡訊之類,舉證比較有
作者: Brightheat (QQ)   2017-08-24 15:15:00
講的你好像多佛多善良一樣 笑死 房價一直跌房子一直老你漲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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