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好像對不定期租約有誤解
在租約到期之前要是房東沒表明要重簽約而租約到期之後你仍然繼續付房租的話 租約將轉成不定期合約
在不定期租約下房東無法隨意漲價(漲價要上法院說明為何要漲價) 也無法隨意要求房客搬走
要是合約還沒到期可是房東要是有提重新簽約你就沒法變成不定期租約 要馬簽約要馬搬走
轉成不定期租約之後要是房東要收回幾乎都是用收回自住 因為其他條拖欠租金啊或是破壞房子都不是一般正常租客會做的事
我就不懂某人口中說的惡房客是說啥
房租沒遲交過 也沒破壞房子 我連換馬桶的七八千元都沒和房東要XD 一開始就說馬桶不順說了一年都沒動作 終於等到轉成不定期約才自掏腰包換一個新馬桶
可能在某些房東眼裡只要漲價不簽約就是惡房客吧
要是房東引用收回自住如果上法院是由法官來判定房東所提交的證據是否真的是自住 比如房東根本住美國或是有一堆房子之類的
我是還沒到這一步房東就算了
房價在漲房租漲正常
現在房價跌也漲房租 更何況房子越來越老租金應該越來越低吧 不減反增 太佛了
好啦
佛心房東們可以開噓惹
希望大家租屋順利
以下是不定期租約相關的法條可以參考
《民法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