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約是從106年9月1日~107年8月31日止 (共一年)
並且繳交兩個月房租作為押金
但是因為一些緣故只想租到明年1月底,
也就是我只住了總共5個月
但是拿出當初簽約的契約出來研究,上面寫著:
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搬離他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否則應賠甲方一個月之租金,
此外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房
屋照原狀還甲方,未住滿半年保證金全部不退還,但若住超過半年,而約未到期,則以超
過半年之月份與約期之比例退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我的理解假如沒錯的話
按照契約上面說的是我會被扣除兩個月的押金,因為我沒住滿半年就要解約了
但是爬文有看到相關文章說今年的租屋新制有說:
如雙方同意可提前終止租約,房客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
最高僅能以一個月租金作為提前終止租約的損害賠償
所以想請問我的契約是否違規了@@
假如需要以這部分和房東溝通的話,
是要拿出今年生效的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和他溝通囉?
第一次在外租屋有很多不懂,上來向板友請教,在此先謝謝回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