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zasV (林志玲來電說要問數學)》之銘言:
: 簡述如下
: 小弟於106/06/05 租下台北市大安區一間教室
: 房租預付半年至11/30 , 以及兩個月押金
: 因為與合作對象產生糾紛,因而離開。
: https://imgur.com/hQly7Do
這份合約裡面
第三條寫著每月15號要交付租金
但馬上又手寫補充每六個月支付一次租金
然後在合約最後面,寫了支付了 6/10~11月底的租金+押金
實際交租是一次半年,所以我認為你們合意就是六個月交租一次
所以11月的租金並不算是"預繳",而是應繳且已繳的租金
不管11月有沒有使用,對方都可以不退回11月份的租金
不過在後面的 Line 對話裡面,對方已經開口以使用者付費原則來計算
這邊就沒啥好吵的了
只是針對你的"預付"兩字做回應
: 於10/5日用line通知要解約,對方說再想想就到10/29了
: https://imgur.com/81gsyd7
: 我認為他應該要拿走11月的房租,然後退我剩下的兩個月押金
: 但是他要扣兩個月押金,還我11月?
: https://imgur.com/wqCHAS6
: 所以我不同意這個金額,告訴他可以扣我11月的,但是兩個月押金要還我
: 他突然喊說我鑰匙沒還,所以視為繼續承租。
根據合約第10條,你要提早解約,必須對方同意,所以不是你說了算
根據合約第11條,你要違約,必須賠償"可歸咎於乙方而致使甲方受到損失"
而違約,就是指你片面提早終止租約,將屋子交還甲方(交還鑰匙、遙控器給甲方)
你不是選擇跟對方談好條件提早終止合約、就是選擇片面違約
但你沒有跟對方談好提早解約的條件,也沒在10月底前片面違約、把鑰匙退回去給對方
11/16 對方就提醒你了,結果11/27對方才收到鑰匙和遙控器....
: 這部分我覺得因為我很明確告知租到10/31而且的確沒有去使用
: 主要因為要退多少金額尚未談妥所以無法點交,
: 以及對方拖字訣,因此才沒有拿鑰匙去還
: https://imgur.com/g1Eg2Rr
: (順便一提投訴消保官的結果是因為我用教室教書是生產行為,並非消費行為
: ,不受理)
: 最後鑰匙先還再說,但是他現在似乎咬著合約尚未解約?
: https://imgur.com/OWrgH07
一開始就該還鑰匙了,你沒還鑰匙,就是還沒交還屋子
還沒交還屋子,合約當然還沒解除
: 頭很痛,請問各位大大下一步應該要做甚麼呢?
: 謝謝願意花時間看,花時間思考的朋友們,先謝謝您了。
你說法規規定違約金只能一個月
但我不確定那個法規能不能適用在你的 case,因為你是做為教室使用
打電話去相關單位問問看吧
11月租金你是得支付了,違約金看可以吵回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