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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處變凶宅!上吊男家屬判賠房東300萬
2017年12月04日 10:14 中時電子報 黃眉青/綜合報導
一名63歲林姓男子,名下有兩間房子,卻選在租屋處上吊身亡,房東
認為租屋處變成凶宅,價值減少 300萬,向林男遺產繼承人求償,法
官判決,林男家屬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300萬元。
去年林姓男子於租屋處內上吊身亡,《自由時報》報導,曾姓房東認
為林男自殺,害房子價值減損 300萬,向林男家屬求償;但家屬質疑
曾男提出的房屋跌價估價報告書,懷疑房價怎麼可能減少300萬元。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選擇死亡」不屬於憲法保障自由權,林男是智
識正常成年人,可預知在租屋處自殺,會使該房成為凶宅,將難以出
租或出售,造成房東損害,因此判林男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賠 3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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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12-04 16:16:00有這個判例以後房東會有一定的保障。但是如果房客本身或房客家屬無財產一樣無解。
作者:
ava2014 (ava)
2017-12-04 16:20:00如果自殺者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房東也只能自認倒霉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12-04 16:27:00所以還是要慎選啊
這是向他的繼承人要求賠償, 不一定要自殺的人名下有財產, 如果繼承的人拋棄繼承(都欠債那種)就不知道會怎樣
法官是以繼承的財產範圍下去判賠,自殺者名下有財產當然是必要條件,否則沒財產可供繼承是要怎麼賠?
作者:
Puehong (Puehong)
2017-12-05 03:35:00這不是判例好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12-05 06:27:00禁止回應哥出現了
作者:
ava2014 (ava)
2017-12-05 14:28:004樓的邏輯好怪,不一定要自殺的人名下有財產...沒有財產要繼承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