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在台中租一層三房兩廳的房子,
房齡約十五年,因為看了蠻久的租屋廣告,
知道這區在我的預算(18000元含管)內不是很好找房子,
所以看到這個物件的時候,我跟朋友就很喜歡,因為採光很好,格局也方正,
就有口頭下訂,但也反應了需要床架、冰箱、
洗衣機等傢俱,房仲告知說會轉告房東這個需
求,過幾天有回覆房東願意購置這些物品,
也有一些傢俱(茶几沙發書桌衣櫃房東未附)。
當下口頭下訂時,房仲說先不用訂金,等簽約時再一併押二租一跟半個月手續費付清。
下週三就要簽約,我詢問房仲能否在簽約前再去看一次房子,
主要想針對水壓、熱水器以及一些家電購置狀況,
但在這個時候房仲告知因為房東已經訂好家電跟床架(但還沒裝置),
很怕我再去看一次就反悔,所以在我這週日看屋前須付完三千訂金及手續費,
因為我真的蠻喜歡這個地方的,但是被這樣要求實在突然覺得房子是不是有什麼問題所以
很怕我再看一次就會反悔不租?
我可否跟房仲說明我還是希望這週日看完再當下付訂金跟服務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