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家裡狀況店面變成要提早解約,再月初10號已經跟房東說明 而兩個月押金也談
好交屋會退一個月押金 當這個月電費單來 繳完在把另一個月押金剩餘退還, 談完當天
已經在房東合約上手寫備註雙方簽名了
沒想到房子整理好要還屋時房東反悔要扣一個月押金 另外在退租前兩個月房東有幫我調
降兩千塊共四千 也要我給他...
今天就要去交屋 我看合約上關於提早解約只有一個是可扣我一個月租金。押金部分沒有
寫可以扣 但是我們之前談好也有備註不扣押金....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如果我好言好語無法溝通的話 我是需要給他一個月扣4000 還是可以拿
回押金?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