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換工作而必須將原本一年的租約提前在半年終止,
如果我在3/30搬走
但我2/27告知房東即將搬走,
這樣除了三月份的房租之外,
我是否有義務必須再付一個月的違約金,
其實我在剛承租時就有跟房東說我可能會提早搬走,
但是房東表示到時候再說,
也沒有明確說違約金要付多少。
現在要搬走了才不斷瘋狂要求我要付一萬兩千元的違約金。
而且還不給所有的租金收據。
因為上網google一下,
發現2017法令如果有先告知,
房東並不得因要求提前解約而額外要求違約金或扣住押金。
1.想請教版友有沒有遇過類似情形。
2.租金收據要有哪些資訊呢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