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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aqofi (蕾珂薩)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房東免費讓他住!翁竟偷賣屋 屋主兒見
時間: Fri Apr 13 03:04:37 2018
1.媒體來源:TVBS
2.完整新聞標題: 房東免費讓他住!翁竟偷賣屋 屋主兒見「房拆光」傻眼
3.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市1名劉姓婦人多年前將名下平房租給馬姓老翁,見對方經濟拮据、身體欠佳,自
2007年起便不再收租;不料,屋主兒子2015年前往察看時,驚見房子憑空消失,才得知對
方竟偷偷把房子賣了,氣得告上法院。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定老翁私自賣屋,應賠償屋
主損失,但考量房屋新舊等情形,判定價值僅30萬元。
據《自由時報》報導,劉婦於1962年購入位於三重區1處平房自用,數年後決定搬離並將
房屋出租,約在20多年前租給馬翁居住,但她見對方經濟窘迫、身體狀況欠佳,於是從
2007年起不再收租金,免費借給對方使用;沒想到,劉子於2015年蘇迪勒颱風過後,擔心
馬翁安危前往查看,才發現房子已被拆除。
法院調查發現,馬翁2014年間以擁有處分權自居,與某土地開發公司的陳姓男子洽談賣屋
事宜,期間曾因無法達成共識進行「返還土地」訴訟,事後馬和陳男以270萬元達成和解
,還簽下2份切結書聲明拋棄房屋請求權,並同意房屋交由地主拆除。
報導指出,劉婦對馬翁及陳男提出侵占、毀損等告訴,但法官審理認為,陳男當時受委託
進行開發整合,但因個資等限制,沒管道可得知實際屋主,加上馬翁自稱有處分權,才誤
以為取得處分權後拆屋,因此免賠;至於馬翁部分,他明知房屋非自身所有卻擅自賣屋,
致房子遭拆,理應賠償屋主,但考量該屋新舊等情形,判定價值僅30萬元。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tvbs.com.tw/local/899647
5.備註:
作者:
wuyiulin (龍破壞劍士-巴斯達布雷達)
2017-04-13 03:05:00...
作者:
MrXD (Mr.XD)
2017-04-13 03:05:00鬼島咩
作者: TatsuyaShiba ( ) 2017-04-13 03:06:00
五樓快道歉
作者:
SoLaYo (唏噓)
2017-04-13 03:06:00人果然不能心軟
作者:
UC93 (鋼彈王子)
2017-04-13 03:06:0030 @@"
作者:
mn435 (nick)
2017-04-13 03:07:00所以那270萬要被無視嗎
作者:
richjf (jeff)
2017-04-13 03:08:00馬和陳男以270萬元達成和解 空手套白狼?
作者:
kiske011 (風一樣的男子)
2017-04-13 03:10:00這啥小....
這個 一碼歸一碼 法官不能看到其他的附加金額 這點應該是ok
作者:
UC93 (鋼彈王子)
2017-04-13 03:13:00過這麼久 應該花光了8888
作者:
taco20 2017-04-13 03:13:00姓馬的
作者:
mn435 (nick)
2017-04-13 03:18:00不是屋主還能進行返還土地訴訟 這中間沒問題嗎 感覺很黑
作者: valve1111 (valve) 2017-04-13 03:20:00
不虧是台灣最美的風景
作者:
kuro (支那啃民黨 凸 ̄▽ ̄凸)
2017-04-13 03:23:00中國人 不意外
作者:
P2P (點對點達人)
2017-04-13 03:24:00不當得利不用返還嗎?
作者: tyifgee (pttnoob) 2017-04-13 03:25:00
哇靠 這老翁是房東殺手啊
猛 以後建商拆房子都用這招找個遊民住你家 遊民再自稱屋主 善液第三人就可以拆了你家嚕
作者:
amo0717 (Amo)
2017-04-13 03:28:0066666666
作者:
fin2008 (nature123)
2017-04-13 03:34:00壞人都會遇到好心人,真奇怪
作者:
faelone (æ··æ··)
2017-04-13 03:42:00這判的太唬爛了吧,只要賠這些? 既得利益都不只了房子折舊歸折舊,土地的部分呢?
作者:
qmaper (~å¡ç‰‡~)
2017-04-13 03:44:00270萬就這樣消失了
作者:
cha7919 (神安)
2017-04-13 03:47:00這法官有問題吧
作者:
sun10814 (starlandmark)
2017-04-13 03:48:00好心被當驢踢
作者:
jkkkj123 (ç…ŒåŸ ä¹‹æ²è˜‡)
2017-04-13 03:51:00看起來是民事的訴訟部分 30萬對應平房的折舊其實還好啊要看刑事有沒有審理吧?
作者: cruisertakao 2017-04-13 03:52:00
不用真的住 自稱是屋主就可以 遊民跟死人差不多
作者: tyifgee (pttnoob) 2017-04-13 03:53:00
建商解套啦 此例一出 大拆房時代不遠矣!
作者:
weliche (時雨)
2017-04-13 04:06:00好扯 房屋變更不用地契喔 ?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4-13 04:07:00得到什麼?後患什麼?這個案子裡面屋主根本沒有土地所有權啊 所以土地所有人本來就有權請求拆屋還地 再加上未辦理保存登記 誰是屋主根本查不出來原本就是違建的房子了 自由的報導還寫得比較詳細==
作者:
ginwine (琴)
2017-04-13 04:29:00才30W 怎不用183不當得利-..-?
作者:
Tochter (蘋果花)
2017-04-13 04:33:00劉婦當初僅買了這棟違建房屋,沒有買地。違建無法辦理登記,所以根本無法知道是誰所有,實際居住並佔有的人是馬翁,所以建商當初以為是馬翁的房子才跟他買這棟房子。法律上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所以不知情的建商並不需要賠償劉婦,而馬翁需要。馬翁雖然很可惡,就算賠償劉婦也還是賺錢,但劉婦也拿到了房屋被拆的賠償(折舊後的房屋價值),我認為判決並沒有什麼不妥。
作者:
jetzake (加菲貓)
2017-04-13 04:34:00看起來爭議的點就是房屋價值多少了違建又沒有土地所有權 這種的怎麼告都輸
作者: aiguo (金門小刀) 2017-04-13 04:44:00
原來是違建
作者: eDrifter 2017-04-13 04:44:00
看不懂 老翁跟建商270萬和解 然後付劉婦30萬 現賺240?
作者:
jkkkj123 (ç…ŒåŸ ä¹‹æ²è˜‡)
2017-04-13 04:57:00原來刑事也出來了 是陳跟馬和解 這就要看和解怎麼談的吧應該有把不當得利返還 反正這筆還是不會回到劉手上就是了… 都拆了 房屋本來就違建 而且劉明顯是不急需房屋搬
作者:
Tochter (蘋果花)
2017-04-13 05:01:00陳姓建商在刑事判決那邊,有跟法院說不願意追究賠償,也因為老翁年事已高,同意法院判決老翁緩刑。
作者:
z83420123 (VoLTsRiNe)
2017-04-13 05:13:00最慘的是建商吧 白噴270萬
作者:
jkkkj123 (ç…ŒåŸ ä¹‹æ²è˜‡)
2017-04-13 05:16:00建商居然放棄追回270萬 這麼通人情我反而覺得奇怪 不過就算是下套 除非有找到證據 不然劉還是沒機會的…
什麼樣的房子只要30萬? 我出60萬法官賣我兩間好了
作者: p1227426 (詹) 2017-04-13 05:41:00
就是像大安區四十年房子值三十萬 貴土地
作者:
Tochter (蘋果花)
2017-04-13 05:48:00房屋是1954年蓋的違建,屋齡已經64年,又只有13坪左右,不含土地我覺得現存價值30萬不奇怪。當然劉婦也可以針對這點提出異議啦。
有事,三重的房價一坪早超過30,這是什麼鬼判決,有
有地建號就查的到所有權人姓名了吧 當人沒辦過謄本嗎
作者:
Tochter (蘋果花)
2017-04-13 05:54:00啊就說不含土地了,劉婦沒有土地所有權,單純論房屋價值
作者:
forbake1 (一點都不瀟灑)
2017-04-13 06:07:00法官蒸蚌
作者:
sun10814 (starlandmark)
2017-04-13 06:12:00所以馬先生平白賺了200多萬
作者:
domago ( )
2017-04-13 06:18:00土地房屋權狀無視?善意第三人?
作者:
comipa (綾崎若èœå®¶å¾¡ç”¨)
2017-04-13 06:30:001962年買房沒買地,而且還違建,哪來的土地權狀...
作者:
riker729 (riker)
2017-04-13 06:51:00老翁就沒錢 賠啥?
作者: AnnaAJ (Anna AJ) 2017-04-13 06:52:00
1962年的老房子經過多年折舊後 殘值本來就很少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æ¥ç¸¾è½‰æ©Ÿè‚¡)
2018-04-13 07:13:00扣掉賠原屋主的 還賺240萬.... 以後大概變新興產業吧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4-13 11:49:00這細節應該很多問題,搞不好可以打國賠官司勒....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4-13 18:34:00相關刑事判決有其他人找出來了,就是原屋主購買建物沒買土地,地主先對無權占用土地提起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等民事訴訟,後來跟老翁和解。老翁一直宣稱自己是建物所有權人,有事實上處分權。領取搬遷補償費,簽立切結書(表明自己是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拋棄對建物所有權)後同意拆除建物。至於建物所有權證明部分,因為沒辦理保存登記,屋主在75年就用建物已經拆除為理由註銷房屋稅籍,而且建物也沒門牌登記資料,建商沒辦法調閱地籍資料確認所有權人屋主是主張可以查水電繳費證明、借款證明(老翁說屋主欠他錢才讓他居住)來釐清房屋所有權人。
作者:
Freeven (夏舞楓)
2018-04-13 23:02:00幹屁啦最好房屋價值是這樣判定的
作者: tina9487 (\ΑvΑ/~) 2018-04-14 01:27:00
誇張
以前的規定真奇特, 有稅籍, 有申請水電, 沒門牌, 沒登記. 我家也有無門牌, 未保存登記的, 以前去跟水還是電公司申請當年申請水電的紀錄, 沒門牌沒登記的房子,申請水電年份很重要, 水電公司也說只發一次以後不再補發, 最好護貝裱起來, 以後認定都靠它惹 XDD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4-14 07:25:00這個案子的屋主是沒有稅籍(因拆除註銷稅籍),而且是沒有土地所有權,但不知道是不是無權占用,等民事判決公開再看看有沒有講到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