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一次租屋遇到的一些問題想要請問各位
於今年的3月7日開始承租一套房
因故想要承租到6月7日即解約(三個月滿)
當時簽約的合約並不是使用制式的租賃契約,而是房東自行擬出的合約,而當中有這條:
https://i.imgur.com/xH6XnAu.jpg
想確認意思是否是指我若要解約, 必須在一個月徵得他同意,並沒收我一個月的押金之
意?
這樣的合約如果我簽名了是否有法律效力?
現在的規定好像改成如果我一個月前告知,就不能沒收一個月押金才是?
再請問,如果我堅持於6月7號搬走,並未在一個月前告知房東,這樣是否兩個月押金就拿
不回來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