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我去年開始起租一年~租約到6/10。
這週一我告知房東我最近會開始整理及搬東西。其後房東來電表示想帶新房東看房,
後來因我東西還沒完全搬出, 也無法帶新房客看房。
之後LINE對話途中, 他突然說助理剛有進去我租屋處, 並有拍一下照片。
照片1-他表示窗簾被我狗造成抓痕, 需賠償$2,800 (整個公寓都有養狗/養貓, 當初入住房東也是同意養寵物)
照片2-牆壁上有一些黑色髒汙, 他表示要整個牆壁重新粉刷
其後我表明租約到期前不願意也不接受任何人再次在我不在場/不同意下進入租屋處。
隔天, 我到租屋處整理打掃了3小時。
針對他拍照的部份. 照片1-就是一些髒汙在窗簾上, 我已經用布清整完畢。照片2也是同樣用布整理乾淨。
然後我再整個租屋處如當初入住時所拍的角度拍照存證, 也針對他所說的照片1&2再拍照給他看,
結果, 他又表示"依現場的完整度, 如壁紙有損傷需重貼, 窗簾起毛球需要更換等會請廠家報最低價給我"
想請教以下疑問:
1. 依我詢問地政事務所, 律師等資訊後, 他說重新粉刷牆壁/窗簾/壁貼部份, 並無任何損壞,
或人為破壞, 應該屬於自然耗損, 不應該由房客(我)支付?
2.當初交屋並無點交單, 我這邊有保留照片, 是否可作依據說當初就是這樣子, 沒道理叫我賠償?
3. 6/10當天當面當場點交, 我一樣交還鑰匙給他, 並在合約上註明已歸還鑰匙。但如果他堅持不退還押金/
堅持以各理由扣除押金, 我可以怎麼辦?
第一次租屋就遇到這情況, 實在很無助, 請大家幫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