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emi1106 (超級喜æ¡)
2018-07-12 06:28:31這兩天幫家人找出租套房遇到了點問題
想來請教專業的板友
文長請見諒
最近幫家人在板上找了一間出租套房
帶看的是現任房客
對方表示自己租約未到期
因為不想損失押金所以才想找人轉租
並主動表示自己可以補貼100元/月
剩餘租期為六個月,所以總共應為600元
家人付了訂金之後
我叮囑他要求原房客、房東一起簽訂新租約
對方原本表示房東說他們自己簽轉租約即可
家人親自與房東溝通過後房東同意了
三人重新簽訂新約之後
我請家人提出希望補貼的600元能一次給付
但對方表示
現在的狀況是他解約、家人自己與房東簽約
已經不是轉租的狀況
所以他不需要補貼那600元了
想請問這種說法是合理的嗎?
這種狀況是否真的不屬於轉租了呢?
因為我個人租屋多年
從未聽過這樣就不屬於轉租的說法@@
其實與家人討論過
並未有想追討那600元的想法
只是想確認整個流程的合理性而已
畢竟要求自己與房東重新簽訂租約
也是在完整保障原房客的權益
卻因為這樣反而損失了原來講好的補貼款項
我是覺得有點莫名其妙
(家人則是認為對方的說法好像也合理?)
另外也提醒其他租屋的朋友
如果遇到類似的狀況
記得要先把補貼款的部份確認好啊QQ
( ♥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