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以下文稍長且手機排版抱歉。
我租的房子押金是兩個月(兩萬),因為家庭因素要提前解約(九月底退租,已付九月房租),已於一個多月前(八月20幾號)電話通知房東家屬,隔天房東太太本人也打回來確認,此時雙方同意扣一個月押金。(租約上也是寫提前一個月扣一個月),也給了房東不只一個月的緩衝。
所以九月都在忙搬家的事,直到昨天無意碰見房東太太她給我台電帳單時,她才提出因為她可能十月找不到新房客銜接 & 而一個月違約押金要給當初帶我們看房子的一個女生當費用?? (親戚?朋友?女兒? 但絕對不是房仲,也沒提過她們彼此關係) 所以第二個月押金也不退,且還我要另行繳清剩下的電費... (從以前租屋經驗我以為是扣除違約押金從剩下一個月押金扣)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提前解約要給她從未提過身份的人押金?她未找到新房客所以她也要再扣一個月押金??昨天被房東這樣提出,要被扣兩個月押金電費還不能從押金扣感到被呷人夠夠。所以想上來問如果不合理,請問跟房東太太提出後哪裡有資源我可以去申請、諮詢自保呢?
先謝謝各位的意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