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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北信義松山區小心此仲介
作者:
surimodo
(好吃棉花糖)
2019-05-23 00:43:17
原文存證於精華區後刪除
原po不另作處分
此次案例發現板規有疏漏之處
對於真實姓名以及電話
是無論何種方式皆不得公布
於站規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也有明確記載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相關板規也將於近日內修改
將此兩點特別註明
對於該如何修改更好亦可站內信討論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23 01:59:00
辛苦版主了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9-05-23 02:39:00
好棒棒,文章砍掉就不用罰了,哪邊有違反板規了?打錯,哪邊沒違反板規了,很明顯洩漏個資(聯絡方法)阿以任何明示暗喻方式公佈他人個資者,水桶半年 <- 沒違反?可以解釋一下公布電話如何沒違反板規嗎?
作者:
rotalume
(rotalume)
2019-05-23 09:20:00
處理規則上寫的是"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原po在文章一開始就註明是自591取得,是無需註冊登入就可取得的資訊。再者,如果你同意放精華區這篇文章形同你認可其內容而公開資訊有何不同?既然這是有爭議的事就應該公開討論,不然之前你在站內信講的又跟實際執行的不同,而且還先斬後奏這要大家如何信服?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9-05-23 09:33:00
網路上查得到的個資,就不算個資嗎?個資的定義好奇怪 XD這樣可以不處理,好棒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23 09:40:00
rotalume那講法是不對的。我在網路上也可以找到很多家長會等的名單跟姓名及聯絡電話。但是我任意轉發公佈一樣是違法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9-05-23 09:44:00
自己訂的板規,自己不執行,嗯嗯嗯嗯嗯嗯嗯嗯嗯個資法的問題我沒興趣,有興趣可以打電話問陳小姐比較乾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23 09:48:00
於看板中公佈他人之個人資料,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屬看板違規,並依同法第八條,應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關於這條認定。有公告了由版主自行認定。所以版主說沒有你去爭也沒用。我是覺得有違反啦。畢竟只是在xx後面直接接數字。最好是這樣能規避。擺明就惡意公佈個資。不過版主這次不罰就開不好的先例。畢竟版主自己也說【是無論何種方式皆不得公布】。可是這次擺明就惡意公佈。那以後大家公佈房東房客都打陳xx小明。這條版規不就形同虛設?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9-05-23 10:59:00
所以我說以後大家比照處理就好啊,哈還是他想怎麼弄,就可以隨時改版規?當版主真方便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23 19:39:00
版主是可以修改版規沒錯啦。我是尊重版主的意見。畢竟難得有人願意管板。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9-05-23 19:57:00
管?
作者:
rotalume
(rotalume)
2019-05-23 22:21:00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3567
這樣還要拿來說那就當我沒說過我放棄你們加油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9-05-23 23:46:00
要上訴也沒文章可以上訴了呢,不然站內信討論阿他公布個資的時候,本版是有板規存在的即使你認為板規不適,也該依自己的規定而作相對應的判決不是一句從寬處理,就特赦沒事日後更改板規,有人再犯,才依新版規處理才對不是相關科系,也該知道遵守"當下規定"的基本常識吧怑垠n的是,這板規還是你頒布的
作者:
surimodo
(好吃棉花糖)
2019-05-24 00:16:00
關於上訴部分 不用原文 此篇判決文轉載至組務即可且基於站長判例 程序不符也會保障檢舉人權力關於裁量權前面寫了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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