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問一下這個問題
我們去年八月將房子租給一個家庭
上禮拜接到電話表示小孩子要轉學所以要提前解約搬走
也在電話中協議扣除一個月的押金(依照合約內容)
後來配合他們搬家的時間協議好交屋的日期(完全配合他們的時間)
交屋當天等交付給他們剩餘的一個月押金後
他們馬上提出要我們把這個月沒有住的天數按照比例退還(約13天)
我們其實很傻眼,畢竟交屋的日期也是他們訂的我們全力配合完全沒有催促
該月的管理費跟水電瓦斯他們也還沒有繳納
甚至查了一下之前的對話內容
當時他們入住前我們還多了6天給他們(簽約日19號,日期壓25號)
目前是請他們先將水電瓦斯結清再說
想請問一下大家,剩餘的13天是不是需要按照比例退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