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目前小弟遇到了一個難題想請教大大們
我的房客組成是公寓五樓(4位)+六樓(1位)
在2017年的時候出租 可是五樓的房客有些因為畢業了 或是有其他規劃
所以他們退租後有幫我找好接手的人 所以五樓的換了一批人
但六樓的一直都是同一位
去年10月底有在line群跟房客通知今年有賣房打算 所以如果合約在2022/5月到期
我會想要收回來整理
結果1/15 要繳房租當天 六樓的那位簡小姐突然丟個訊息說她已經在13號搬離了
但她沒有歸還鑰匙 沒有點交 沒有清理 甚至在房間釘壁掛衣架...
據五樓租客表示 她還在五樓公共區域留下很多垃圾 並且不知道為什麼把
放在客廳的合約正本拿走了
我收房租原本是在該月的五號要繳清 後來放客們說因為5號繳壓力大
所以想改到15號 我想說給他們方便就同意了
所以這位六樓的簡小姐 並沒有付1月的房租就搬離了
我目前的想法是 因為她有還有兩個月的押金在我手上
我拿一個月來當作她一月的房租 另一個月給剩下的租客 讓她們去換鎖
清理和繳交一些水電 想請教各位大大 我這樣的作法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