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有一套閒置的房子,整理好後在一月初出租
房客看房當下就付了兩個月的押金,然後簽約時付一個月租金
當時還很慶幸頭次出租就遇到乾脆的房客。
結果到四月底,除了當初的兩押一租外都沒再付租金
這個月月初的時候還說不租了。
家父家母本來想說反正本來兩押一租就是到四月底,應該不用擔心太多
但後來和鄰居聊天,才發現這位租客先前也在附近租
好幾個月沒繳租金但也不搬離,直到最後被前房東打包丟出門才走...
頭次遇到這種狀況有點嚇到,爬文想找應變方式
發現前房東的做法應該是違法的,想請問如果房客兩個月都沒繳房租
有沒有什麼合法的方式可以請他離開呢?
還是只能寄存證信函...